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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者
进行城市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鼓励国内外客商及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咸阳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咸阳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国内外客商、市内各企事业单位、开发企业及社会各界人士在城市中心区、石油化工区、电子工业区、渭河南经济开发区从事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和城市开发改造项目建设。允许对以出让方式取得且已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交换和继承。
    第三条 在城市主干道两侧沿街开发建设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99年年底前减半征收,2000年起暂停征收。
    第四条 对从事可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市主干道两侧沿街新建的可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企业所得税按征收渠道逐年全额返还。
    第五条 鼓励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城市规划,采取自建、联建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沿街进行开发建设。对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正式营业之日起,土地使用税前3年按征收渠道逐年全额返还。
    第六条 对城市主干道两侧沿街按照城市规划应开发而不开发或土地使用单位无力开发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有偿收回,统一进行开发建设。
    第七条 对在城市主干道两侧沿街从事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总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在建设期间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含新征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按评估价的20%收取;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按评估价的10%收取。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土地管理费按最低标准1%收取。
    4、免缴市政设施挖掘占用费。
    5、免缴商业网点建设费。
    6、因地质条件不能按要求修建人防地下室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半收取。
    7、投资项目的设计图达到国家节能设计标准的,免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
    8、减半收取测量放线费和新测地形图费。
    9、减半收取天然气公网建设初装费。
    10、免缴供水设施建设投资费(即水增容费)。
    11、减半收取房地产产权登记费和房地产交易管理费。
    第八条 投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项目,除享受第七条规定之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减半收取土地测量费。
    2、减半收取考古勘探费。
    3、由市建委统一出资作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能评价,向建设单位减半收取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能评价费。
    4、免缴测量放线费和新测地形图费。
    第九条 投资新建城市道路、广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绿化游园工程的单位,除享受以上各条优惠政策外,出资额达到工程总投资25%以上的,可获得该项工程的冠名权,并可获得此项目5年左右的广告经营权及其收益。
    第十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城市开发建设项目实行“一厅式”受理、限时办理制度。凡建设单位需办理的各种手续,统一在同一个大厅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十一条 投资者有权自主选择符合规定的会计、仲裁、律师、公证、审计、评估、咨询、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机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为投资者指定中介或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咸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政府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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