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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二○○○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渠道,鼓励中介人引荐外商来咸阳投资兴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人是指引荐市外客商来本市投资、发挥了媒介作用的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含行政机关工作部门)。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经营性项目,经验资确认后,由地方财政按外方实际进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额(不含中方对外担保项目的境外借款)的千分之三给予奖励,从项目投产或开业之日起,再按新增地方税的百分之五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五年。
    (二)非经营性项目,经验资确认后,由地方财政按外方实际进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额的千分之五给予奖励。
    (三)来料、来件、来样加工装配项目,在每期合同实现后,由加工企业按企业实际工缴费收入不低于百分之三给予奖励。
    (四)引荐市外无息或低息资金(不含国家计划投资)投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或社会福利事业项目,根据资金使用时限以银行即时贷款利率计算,由受益方按节约利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引荐市外无偿资金(国家拨款除外)、捐赠款物(救灾捐赠除外),经验资确认后,由受益方按无偿资金、捐赠款物的实际价值不低于百分之五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奖励中介人的程序:中介人与委托方在资金到位或合同生效之前签订引资协议书,并报市外经贸局认定;项目建成投产后,中介人填写《引荐外商投资奖励申请表》,并提供引荐外资中介协议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付款凭证等文件和材料(详见附件),由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复审,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批。县市区的奖励程序由县市区自定。资金用人民币支付。
    第五条 由地方财政奖励中介人的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由同级财政预拨,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每半年由市外经贸局将拟支付的中介费金额汇总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批后兑现,年终按实际奖励情况由财政部门全额拨付并进行审计。
    第六条 对中介人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凡境外一次性无偿投资、捐赠在50万美元以上或引资在1亿元以上的中介人和投资者,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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