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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区人民路两侧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吸引国内外客商及社会各界力量来咸投资,支持企事业单位按城市规划进行改造建设,进一步加快人民路拓宽改造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人民路两侧红线外60米(节点延伸至100米)范围内,按城市规划被界定为商业、金融、服务业等各类经营性的用地,都必须以有偿方式开发使用。
    第三条 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属于城市规划内的道路拓宽用地,一律无偿收回。
    第四条 为新建城市广场和成片绿地的需要,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按照所处地理位置和地区类别,对原土地使用者应予以适当补偿。
对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为每亩6-10万元;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若原土地使用者需新征土地,可免缴同等面积的城市配套费,并可享受市政府在招商引资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已建成符合城市规划用途的单位,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按评估价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
对不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实行年租制,租金标准为3-5元/平方米·年。
    第六条 对改制企业按城市规划自行改造建设或以土地作价入股联营建设的,土地按新用途进行评估,土地出让金按评估价的10%收取。
    第七条 人民路沿线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对其使用不合理的土地,在两年内无力按城市规划进行改造建设的,市土地管理部门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自行拆迁安置的,土地按新规划用途进行评估,除缴纳30%土地出让金外,剩余部分全部用作土地补偿。
对不能自行拆迁安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拆迁安置,土地按原批准用途进行评估,缴纳40%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用作土地补偿。
    第八条 对在人民路两侧开发建设的投资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土地出让金按评估价的20%收取;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按评估价的10%收取。也可以采取年租制的形式使用土地。
    第九条 严禁以开发建设为名变相炒卖土地。出现此类问题,一经发现,除责令其按规定补足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等有关规费外,并要视其情节轻重,按土地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咸阳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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