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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咸阳市委员会(规定)

咸字〔 2004 〕 1 号 

 

中共咸阳市委 
咸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 

( 2004 年 1 月 4 日)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成立的优化发展环境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要长期保留。市、县两级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优化办)挂靠纠风办。各级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要召开 1 次协调会,研究解决投资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 市优化办每年要组织 1 — 2 次优化发展环境社会测评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代表,对与投资发展环境关系密切的部门、单位和行业进行公开测评,测评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每次测评排名靠后的 3 个单位要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测评连续 3 年排名后 3 位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对垂直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工作调整或其它处理。 
    三、 与投资环境关系密切的部门和单位,要在媒体上公开承诺服务的内容、期限、程序等。一年内,违反承诺 3 次以上的单位,取消其评选先进单位资格,单位负责人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向公众致歉并承诺限期改进。 
    四、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咸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管理目录》,认真落实收费许可和公示制度,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按规定收取费用。否则,企业或个人有权拒缴并向优化办进行投诉,各级优化办定期公布群众投诉情况。 
    五、 各级优化办要聘请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投资和施工企业负责人、驻地企业负责人、私营企业主等方面人员作为优化发展环境义务监督员。义务监督员有权对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行业及其工作人员在投资发展环境方面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义务监督员每年调整选聘 1 次,聘期 1 年。市优化办每季度召开 1 次义务监督员会议,收集、交流、通报情况,落实工作任务。 
    六、 要把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之列,同考核、同奖惩。各部门、各单位公务员或工作人员凡 1 年内连续 3 次被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纪律处分。 
    七、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不断完善举报投诉机制,公布投诉电话,设立意见箱,受理群众举报。要加大对影响和破坏发展环境案件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并公开曝光。 


相关链接:
    1、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关于加强信用城市建设的意见
    3、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4、关于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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