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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市交通局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目前对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等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可在尚未完全具备取得该项行政许可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如尚未购置车辆、聘用有关人员、租用场地等,向市交通局提交承诺书,承诺在取得行政许可证件之后的一定期限内(最长6个月内)按相关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购置车辆、聘用有关人员、租用场地、补报相关申请材料、在未获得市交通局书面核准之前不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等事项。在申请人的其他条件符合相关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况下,市交通局可以批准其行政许可申请,并颁发许可证件,以便于申请人进一步办理准备从事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的事宜,如企业登记、税务登记手续等。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目的是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在行政机关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减少申请人的损失。同时,为防止申请人规避告知承诺制,在取得行政许可证件后擅自从事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我办设计了告知书和承诺书,从法律上解决这一问题。
此外,对于在申请时已完全具备法定条件的,则无需提交承诺书,在取得有关许可证件并办理有关企业登记手续之后即可从事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
消息来源:代理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0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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