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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我市企业年检须知

 

          

按照新《公司法》的有关要求,我市2005年度企业年检工作于2006年3月1日已经全面展开,所有年检工作将于2006年6月30日结束。

(一)凭《营业执照》副本领取《年检报告书》。

(二)法人单位提交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一式两份)、《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法定代表人证书》、《验资报告》、《评估报告》、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分公司、营业单位提交加盖主管单位印章的年检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审批的应提交《许可证》或《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注:所有注册登记的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于年检时统一换发新执照;所有企业法人(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年检时需提供《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及年检须知中的所有材料;填表时用蓝黑或碳素笔填写。

信息来源业务督查科     发布时间:200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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